《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经市人大审议通过
《条例》自2008年调研起草以来,历经了市园林绿化局起草修改、市政府法制办审议上报、市人大审议通过三个阶段,共召开相关会议50余次,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意见,集中修改30次。《条例》共有四十六条,主要包括湿地的定义、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明确了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北京湿地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在湿地保护机制方面,《条例》确立了本市湿地名录保护的新机制,规定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其中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以及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等还应当列入市级湿地名录。同时,除了对侵害湿地行为的罚款额度上限设置为50万元外,《条例》对于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必须占用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要求在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未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的,将按照占用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最高5000元的罚款。